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价服〔2011〕32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现将《福建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保安服务公司和客户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保安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福建省定价目录》、《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安服务收费是指提供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保安服务目标安全的保安服务公司向客户单位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保安服务收费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保安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保安服务公司的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保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管理形式。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下列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集贸市场、银行、金融证券交易场所、机场、码头、车站、娱乐等公共服务场所的安全守护、巡逻。
(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它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品的押运、守护。
保安服务公司依法提供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保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客户单位对服务的要求和内容、资源的耗费、责任的风险程度等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与客户单位协商确定,并在合同(协议)中载明。
第六条 我省保安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省物价局负责制定保安服务收费管理政策,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辖区内保安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具体工作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保安服务公司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保安服务收费的构成,主要包括保安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服装、装备折旧、责任的风险程度、培训、公司管理等费用及税金和合理利润。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应当签定保安服务合同(协议)并在合同(协议)内载明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结算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派驻保安人员的住宿安排等内容。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保安服务收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后,方可收费。保安服务公司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 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 不按规定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 擅自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收费的;
(五) 未提供保安服务而收取保安服务费的;
(六) 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8月20日起执行,执行期5年。原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2004]服417号)同时废止。